近来某些国家和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对进口货物经常设置不对等的贸易壁垒,任意和突然地对货物的各项安全标准做出修改及没有设立过渡期,增加了出口厂商不可抗力的贸易风险,出口厂商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并蒙受经济损失。 在买家落单后至送货付运前,进口国家突然制定或改变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准而禁止有关货物进口,或者产品已到目的口岸而以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被扣查时,往往会对出口厂商造成巨大的损失。有专家提醒出口厂商不但应注重产品的相应安全标准认证(如NSF标准、ANSI标准、CE认证、GS认证、TCA认证等),应在合约上增加完整的买家要求和进口国家当时法定的安全标准,以此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万一遇到此类情况时,生产厂商则仍然可以凭借完善的合约免责条款受到保障,合同仍按各条款划分权责,买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买家落单后及货物出运前发生安全标准改变的,买卖双方可就其政策对产品的出口标准进行协商,买卖合同仍然有效,除非买卖双方达成撤销合同的一致意见。
不过,信用保险受保与否,需取决于出口厂商与买家签订销售合约的条款内容,因此清楚列明合约条款有助于出口厂商降低贸易风险。例如,出口厂商与买家签订某货品的销售合约后,买方国家突然更改此类货物的安全标准,导致买家放弃生产中的货物订单,这样会直接给生产厂商带来损失,但是若销售合约中已列明该批货是按照买方国家当时的安全标准生产,信用保险通常则会受理,这样才能保障生产厂商应有的利益。 |